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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部教职工考勤制度
2023-04-07 10:36   审核人:

第一条 为维护基础部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,严格劳动纪律,加强我部的考勤管理工作,为教职工考核提供依据,根据学院有关规定,结合我部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在岗工作的纪录,是考核教职工工作态度,进行津贴发放、评先选优、职称评聘和奖惩及解除、终止、续签全员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。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。

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的督查和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。

第四条 考勤分为出勤、病假、事假、公假(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)、迟到、早退、旷工等。

第五条 行政人员(包括教研室主任及双肩挑人员)及新调入的教职工(在见习期内)一律实行坐班制;专任教师除值班人员外,实行弹性工作制,但必须保证通讯畅通。

第六条 教职工不能正常上班的,事先必须办理有关请假手续,具体请假办法按学院病事假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七条 本人在外地或者在市区因紧急情况等原因,事先难以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,须通过电话等手段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,事后应尽快补办有关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第八条 凡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,须请假的,先经教学办同意并安排好课程后,再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。病假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。

第九条 教职工病、事假1天之内由部主任审批;超过1天的按学院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。

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也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未履行手续,未按批准意见擅自行动的,按违纪和缺勤处理,不予报销相关费用。

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,应按上述审批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。

所有请假审批手续,均送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二条 探亲假:教职工探望配偶、探望父母,一般应安排在寒假、暑假期间;非特殊情况不准许在教学期间请探亲假。

第十三条 婚、产、丧假: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办理。

第十四条 对旷工的处理:

1.旷工:主要包括下列情况

1)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的。

2)原批准假期已满,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
3)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的。

4)要求调动的职工,在学院未批准之前而擅离岗位的。

5)未按照要求参加有关会议、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等,无故缺勤三次,按旷工一日考勤。

2.处罚: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《基础部教师考核细则》,对旷工者除批评教育外,要进行适当的处罚。

第十五条 请假期间待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建立日常教学督导制度。教师上课情况的考勤,由教学办督导人员及各教研室主任进行定期(每周至少两次)督导检查,部里对教学督导和教师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
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法规不符之处,按上级法规执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基  础  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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